个人之间、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借贷,是一种周转资金、解决暂时困难的方式,它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互助精神。但是这类借贷的情势,极易引起纠纷。特别是老年出借人,常常由于其生理、心理和不了解有关法律的特点,容易成为借贷纠纷的受害人,权益遭到伤害却没法得到有效保护。因此,老年人在出借钱款时应具有一定的防患意识。
一、忌碍于情面民间借贷,大多产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或父母与子女之间。因而很多老年人碍于情面,不好意思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及让借款人寻觅担保人;或者轻信对方不会赖帐而拒收借条。即便收到借条,老人“财经”借贷有三忌,有的无出借人的姓名、借款人无签章等,一旦构成诉讼,就可能因提供不出明确的证据而致败诉。有的老人明知对方无还贷能力,但不好意思回绝。这样,即便有法院胜诉,也可能因债务人无力还款而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。
2、忌不懂法律有的老年人一是缺乏时效的概念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规定此类纠纷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,即自约定的还款日期第二日起满两年后,债权人失去胜诉权(如未约定还款期,则债权人随时可向债务要求还贷,时效从催讨之日起计算)。有的老人面对“千年赖万年不还”的债务人,只知上门催讨,而致过了诉讼时效;或过了时效后才想起追讨、诉讼,以致失去法律的保护;二是缺乏公证意识。一般来说,经公证过的合同效率高于未经公证的合同,而且公证书本身就是个有力的证据。因此,对借贷数额较大的借贷合同,与第三人签定的借款担保合同(包括财产抵押担保合同)等,比较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。有些老人就是因缺少公证意识,以致所签合同意思不明而使权益遭到损害。
3、忌贪图高利有的老人为贪高利,做出违法行为,如私自约定高利息;将利息直接作为本金定入借据。从贷款中先行扣利息;以旬或周为周期计算复利;明知对方借贷用于走私、投机倒把、行贿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贷款。这些都是法律所制止的。在诉讼中法院查明出借人有上述行为的,将认定为非法借贷,对债权人可采取收缴部份乃至全部本金及利息;构成犯罪的,老人“财经”借贷有三忌,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另外,单位向个人借贷的情况也有所增加。有的老人轻信利息的许诺而借贷,结果却事与愿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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